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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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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宁县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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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1日
绥宁县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18号)、《开云电竞app官网下载安装关于修订印发〈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绥政发〔2023〕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工程项目,指市属、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村(社区)实施的单个项目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急抢险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一)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组织实施的,该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主体。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辖区内小微工程项目履行项目前期资料申报、项目审核、采购、工程施工管理、财务公示、结算报账、建档归档等职责。县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微工程”项目,由委托单位履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二)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自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为项目责任主体单位。
第二章 项目前期
第四条 小微工程项目确定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县行业主管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的项目,根据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投资方向和资金规模,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乡镇做好项目谋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项目,根据县人民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资方向和资金规模,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各行政村(社区)做好项目谋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附件5)。
第五条 小微工程项目前期
(一)行政村(社区)为项目责任主体的,在项目实施前,村级责任主体单位应根据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下达的资金分配文件要求,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填写《绥宁县小微工程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1),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有要求的,同时报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先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再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资金实施方案,组织各行政村(社区)按要求协同配合。
(三)县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主体的,先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再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资金实施方案,组织各乡镇按要求协同配合。
第六条 责任主体单位做好“小微工程”项目前期预算。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国家行业部门标准,编制工程预算,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村(社区)级责任主体单位的项目预算,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七条 “采购”方式
(一)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为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采购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履行内控制度,从三家以上供应商中,按竞价方式确定低价成交供应商。
(二)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为村(社区)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通过公告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以上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征集供应商,按竞价方式确定低价成交供应商,自行组织实施。
(三)合同签订。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附件4)。
1.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工程量清单、履行期限、支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内容一致。
2.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不得签订只有单价没有总价的合同。
3.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非采购人原因造成超出控制价的部分由供应商负责。
第八条 “自建”方式
(一)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为村(社区)的,且单个项目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选用“自建”方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行组织实施,不得再发包,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二)村(社区)为“自建”项目主体,从村(社区)支“两委”成员、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社区)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中推选3人左右成立项目建设理事会,行使组织施工、采购、监督管理等职能,并将项目主体进度、财务状况和人工、材料、机械使用量以及工程结算等情况按时在村务公示栏公开。
(三)“自建”方式下,项目建设不需签订承包合同,由村(社区)项目建设理事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四)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已审批同意采用“自建”方式的,可预拨付“自建”项目预算额度40%的资金至村(社区),用于该项目原材料购置。
第四章 规范施工
第九条 各项目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管,应指定专人,加强“小微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日常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五章 项目变更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均不允许擅自变更,不得增加资金,同时要按照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经资金主管部门同意的变更,其变更后结算总价应在项目预算控制价范围内。
第六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
(一)组织验收
1.采购项目
(1)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为行政村(社区)的,行政村(社区)自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行政村(社区)支两委、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施工单位、乡镇分管领导及驻村干部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填报《绥宁县小微工程项目验收单》(附件3)。
(2)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为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自收到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单位相关人员、项目所属村(社区)支两委会成员、乡镇分管领导、施工单位、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填报《绥宁县小微工程项目验收单》(附件3)。
2.自建项目
村(社区)自收到项目建设理事会竣工报告和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社区)支两委会成员、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乡镇分管领导及驻村干部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填报《绥宁县小微工程项目验收单》(附件3)。
(二)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范围、内容、数量、规格、金额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是否与合同相符;
2.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行业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