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政企通 > 政策速递 > 市州政策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时间: 2023-07-21 18:18 来源:邵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



SYCR-2023-60002 

邵烟法〔2023〕3号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邵烟法〔2021〕9号)同时废止。

邵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7月21日

邵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司发〔2020〕13号),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邵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邵烟办综〔202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邵阳实际,制订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邵阳市烟草专卖局及邵阳市各县(市)级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邵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市大祥区、双清区、北塔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与监督管理;各县(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发放与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经营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裁量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许可,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不得自行扩大行政许可权限、范围、程序,不得超越行政许可法定时限。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级烟草专卖局应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本单位对外宣传网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及其办公地址与联系方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方式与途径、审批程序与时限、审批结果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应公平公正对待。

(三)高效优质服务原则。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限时办结,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即各级烟草专卖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由本机关办证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承办内部审查与审批流程、统一发放与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zwfw-new.hunan.gov.cn/hnzwfw/1/index.htm)、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门户网站(http://hn.tobacco.gov.cn)、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站或者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小程序以及当地政府政务APP提出申请。邵阳市本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窗口设在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县(市)办理窗口设在县(市)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明、户口薄、临时居民身份证明、护照等,具体见“烟草行业专卖管理信息系统”许可证办理流程“申请表”中“证件类型及号码”选项内容。

第六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不得通过总店领取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由各个分店共享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形式包括加盟连锁、特许连锁等各种形式的连锁。

第七条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具体由烟草专卖局的办证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人现场申请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非现场申请的,以对应的形式告知;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主要指文字或数字错误。申请材料上的手工更正处应当由申请人签字盖章或加按指膜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的,应当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多次告知或者逾期不告知的,自首次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当场办结的除外),受理凭证上应当列明收到的申请材料清单。5日内仍未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八条  新办申请所需材料。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或者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烟草专卖局提出或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延续申请所需材料。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持证人提出延续申请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

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在审批延续申请过程中发现该许可证存在变更、恢复营业、补办等情形的,可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合并办理。

第十条  变更申请所需材料。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应当主动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在收到烟草专卖局责令变更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提出变更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以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登记家庭经营成员信息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提供当地政府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相关文件(纸质文件复印件或者政府网站公布的相关文件截图打印件)。

第十一条  其他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提出除新办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外的其他类型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的,经办证工作人员比对后退还原件,并由工作人员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比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申请人未提供原件的,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烟草专卖局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第三章 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延续申请或烟草专卖局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烟草专卖局指派本机关2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完成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向被核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如实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对新办申请的实地核查包括核查申请人、经营场所、业态、合理布局制约因素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申请人(指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包含其共同经营人)

1.申请人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核查申请人身份证信息、相关医疗诊断证明及法院判决书等;

2.申请人是否属于失信人员,核查申请人是否被有关机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处于惩戒期内;

3.核查申请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

4.核查是否存在合伙经营的情形,合伙经营的申请人需提交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伙书面合同(协议)。

(二)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是否具有真实性。

(1)核查申请的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地址是否一致。

(2)申请的经营场所是否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合法性。

(1)核查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①属于自有房产的,核查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明;②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核查申请经营场所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③属于已购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核查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④属于租赁(借用)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核查租赁(借用)合同和相关房屋权属证明;⑤属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核查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属于租赁市场铺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核查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核查经营场所是否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及至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的距离。

(3)核查经营场所是否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待拆除建筑、非经营性房屋(含住宅、车库)、规划拆迁范围内房屋。

3.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安全性。

(1)核查经营场所是否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污染卷烟的商品或具有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情形;

(2)核查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