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金管字〔2024〕1号
关于印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已经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 购买自住住房;
2. 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配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 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邵阳市外购房的需提供购房款发票)、产权备案登记证明,或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完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等);
4. 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额度
1. 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提取金额加该套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所购住房产权为共有的,提取金额加该套住房贷款金额(按对应份额分配)不超过申请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购房款,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平均分配;
2. 购房款以完税发票或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为准。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 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 需申请撤销所购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预告登记备案悬挂的,须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到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 提取时效和次数:同一套住房只可提取一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的,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
4. 婚前购房且未贷款的,在提取时效内婚后配偶可以提取一次,夫妻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婚前购房并有贷款的,婚后配偶不可以提取,可以作为共贷人共同还贷,享有对冲还贷、提前还贷权益;
5. 购买保障性自住住房、公有自住住房的,按此项办理提取。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 申请人向非家庭成员购买自住住房;
2. 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配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
4. 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额度
1. 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提取金额加该套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所购住房产权为共有的,提取金额加该套住房贷款金额(按对应份额分配)不超过申请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购房款,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平均分配;
2. 购房款以完税发票为准。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 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 提取时效和次数: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第二次(含)以上交易的,每次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12个月以上;
3. 非夫妻、父母子女关系合伙购买二手房的,办理产权证12个月后且产权未转让才可以提取,提取时限为发证日期12个月后到36个月间;
4. 老旧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二证合一、遗失补办、赠与和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 婚前购房且未贷款的,在提取时效内婚后配偶可以提取一次,夫妻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款。婚前购房并有贷款的,婚后配偶不可以提取,可以作为共贷人共同还贷,享有对冲还贷、提前还贷权益。
三、拆迁安置提取
(一)办理条件
1. 在邵阳市内因拆迁安置的;
2. 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必备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配偶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户籍证明;
3. 以安置地方式安置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和自筹资金凭证;以安置房方式安置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房购买合同、补缴房款凭证;
4.申请人的一类银行卡。
(三)提取额度
1. 以安置地方式安置的,为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加该套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建造总金额;
2. 以安置房方式安置的,为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应补交房款总额;
3. 所安置住房产权为共有的,提取金额加该套住房贷款金额(按对应份额分配)不超过申请人所占房屋份额对应的购房款,未载明产权比例的按产权人平均分配。
(四)办理时限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办理。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五)相关事项
1. 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保留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 提取时效和次数: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拆迁房购买合同签订日期为准,36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一)办理条件
1. 在湖南省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2. 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二